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受理,并在受理后的七天内通知代表。
代表就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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