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