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