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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