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听取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承办单位应当围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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