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分析,集体研究办理措施,拟定办理工作方案。
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制度;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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