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有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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