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意见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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