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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