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