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