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