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每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和代表予以公开。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和代表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