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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