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省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并将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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