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合督办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民主评议、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对需要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办方案,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通过走访座谈、专题调研、跟踪督办等形式提高督办实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重点督办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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