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优秀承办件予以表扬。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