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经集体研究后,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将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入浙江人大议案建议管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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