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已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