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