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