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经由主席团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本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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