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审议结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继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