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规案的提出、审议按照《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执行。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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