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研究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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