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