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