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