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