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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