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