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