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