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向社会发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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