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第二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调控机制,落实价格监管责任,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六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
第七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
第八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
第九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九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以及对价格有...
第十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
第十一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使用下列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
第十三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相对封闭区域内的...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五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五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六条 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必要时纳入本省定...
第十七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所涉专业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
第十八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并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或者行业...
第十九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九条 制定依法实行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
第二十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暂时无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可以根据权限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二条 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价格跟踪调查、评估。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引导和应急机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六条 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价格等调控...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和报告制度,开展价格巡查或者专项调查,采集、分析、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接受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制度,及时为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民生价格监测信息和价格警示信息。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向社会发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价格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