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职权。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价格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