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接受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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