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六条 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价格等调控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开展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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