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