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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