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价格跟踪调查、评估。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定价机关应当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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