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价格跟踪调查、评估。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定价机关应当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