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暂时无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可以根据权限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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