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因捐赠、赞助和支付罚款、违约金而产生的费用;
(三)与定价的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不符合相关商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价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