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并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或者行业合理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估算经营者的经营收益。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调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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