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六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六条 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必要时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价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