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发布。
前款规定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前款规定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