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七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所涉专业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交该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交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