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 第二十二条 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定价听证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听证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等组成。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
定价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等材料提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听证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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