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民生价格监测信息和价格警示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