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五章 价格检查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认定)不得收取费用。价格鉴定(认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