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七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标价应当及时调整。
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两个以上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供消费者选择。
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费和配送方式、价款支付形式等信息;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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