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九条

浙江省价格条例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九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以及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二)约定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固定、变更价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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